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关于规范支付行为的要求,下列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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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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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约定“服务费按季度结算,每季度末双方对账确认后30日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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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约定“工程进度款按月计量,在收到业主支付的相应工程款后7日内,按同等比例向乙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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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约定“质保金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两年后一次性支付,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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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约定“本合同项下所有款项的支付,均以甲方收到其上家客户的款项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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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A选项正确:大型企业的法定最长付款期限为60日。约定45日未超过此限,且明确起算点为“交付之日”,符合规定。B选项正确:约定了“定期结算”方式,付款期限(30日)从“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符合条文规定。C选项错误:该条款属于典型的“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是条例明确禁止的行为。D选项错误:虽然质保金的返还期限约定是常见的商业实践,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质保金的返还期限有专门规定,要求“最长不得超过2年”且“在约定期限内,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自验收合格之日起约定的质保金返还期限内返还”。本选项仅提及期限,未提及“验收合格后”的起算前提,且“不计利息”可能涉及违反条例关于逾期利息的规定,但核心是其质保金返还的起算点约定不明,不符合条例的明确要求。E选项错误:此条款是条例明确禁止的“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支付条件”的另一种表述,严重侵害中小企业权益,不符合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