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主要有:(1)依据合同工程项目的施工特性、施工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目标,对施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进行审批。(2)依据经批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工程阶段目标、现场施工条件、施工方案,对施工承包人制定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3)依据施工总进度计划对施工承包人制定的阶段性施工进度计划进行审批。当施工进度计划涉及对合同工期控制目标的调整或合同商务条件的变化,或可能导致委托人供应条件与支付能力不足等情况时,监理机构在做出批准前应事先得到委托人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