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责令其停止生产,并没收产品,监督销毁或作必要技术处理,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 )的罚款。
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
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
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一百
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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