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违反条例有关规定,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的情形包括( )。
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的
企业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企业的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的
销售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制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依据、未按规定要求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产品未按规定附有标识或与其标识不符等情形,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并可通报批评或给予责任者行政处分。销售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不属于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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