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 )以下罚款。
1 万元
2 万元
3 万元
5 万元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出具数据的,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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