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背景资料】:
某水利灌溉枢纽工程,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选择了甲公司为承包人。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工程开工后,承包人拟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乙公司。承包人将乙公司相关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的部分内容如下:
(1)分包人可不设立项目管理结构,但应接受承包人对分包项目的监督管理并对承包人负责。
(2)因分包项目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3)分包人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禁止将工程再次分包。
事件2:承包人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如下图1所示。在第11天末进行检查时发现:工作A已全部完成,工作B、工作C和工作F刚刚开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保证总工期。本工程原计划各工作相关参数见下表1。

事件3: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需要,承包人需对混凝土拌合站、泵站等两处区域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问题】
1.事件1中承包人应报送的乙公司相关情况包括哪些?
2.指出事件1中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3.写出施工进度计划的关键线路(以工作表示),并计算总工期。
4.针对事件2进度检查发现的问题,承包人应如何调整原计划,写出调整方案并计算赶工费用。
5.事件3中,承包人的要求是否合理?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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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1.包括乙公司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
2.不妥之处1:承包人将乙公司相关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批同意后与乙公司签订了分包合同。
理由: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相关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发包人审批。
不妥之处2:分包人可不设立项目管理结构。
理由: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所承包或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不妥之处3:因分包项目造成发包人的实际损失由分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不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理由:除发包人依法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
3.(1)关键线路为A→B→E→G→H;(2)总工期为T=8+5+10+2+5=30天。
4.目前总工期拖后3d,调整方案如下:
(1)首先压缩E工作1天,增加费用1×800=800元。
(2)其次压缩G工作1天,增加费用1×1000=1000元。
(3)最后同时压缩E、F工作1天,增加费用1×(800+800)=1600元。
赶工费用合计800+1000+1600=3400元。
5.要求发包人承担泵站工程补充地质勘探的费用合理,要求发包人承担混凝土拌合站补充地质勘探的费用不合理。
理由:承包人为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费用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