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测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等级证书》
转包质量检测业务
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
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根据第十四条,检测单位不得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分包质量检测业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是第十九条规定的义务,而非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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