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下列情形中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是( )。
样品的采集、标识、分发、流转、制备、保存、处置不符合标准等规定,存在样品污染、混淆、损毁、性状异常改变等情形的
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
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
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
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形包括:样品处理不符合规定存在污染混淆等、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设备、违反强制性规程方法、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选项A、B、D均属此类)。而出具“虚假”报告的情形属于主观恶意造假,包括:未经检验检测的;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的;减少、遗漏或变更应当检验检测项目的;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伪造公章或签名的。因此,选项C属于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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