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中,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属于出具( )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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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解析:
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形包括:1.未经检验检测的;2.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3.减少、遗漏或者变更标准等规定的应当检验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的;4.调换检验检测样品或者改变其原有状态进行检验检测的;5.伪造检验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验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或者签发时间的。使用未经检定或校准的仪器、未按规定传输保存数据等属于出具“不实”报告的情形。